這是在一起案件的審理中,一個年輕法官給我的一份材料,沒有抬頭沒有落款。但據他說這是上海高院對離婚案件中幾個爭議問題的統一口徑,讓一線法官照此執行。作為律師我不知道這樣一份內部文件法律效力如何,但還是傳上來,給需要的同行和當事人做個參考吧。
一、 親子關系糾紛中適用推定的證據要求
(一) 在親子關系糾紛中,適用拒證推定的前提是當事人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并足以使法官形成內心確信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當事人一方提出證明親子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證據應當是互相印證的證據鏈條,原則上單一證據不予采信。
(二) 當事人一方自行提供的親子鑒定結論,法院一般不予認可。
(三) 在適用推定之前,法官應向當事人釋明拒證的法律后果。
二、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一) 對于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應當從嚴審查,主張的一方原則上應有直接證據予以證明。
(二) 經法院審查符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條件的,原則上先行分割雙方的動產和不影響夫妻共同生活的其他財產,當事人堅持要求分割全部財產的,向當事人釋明后,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支持其請求。
(三) 請求分割的財產范圍并不限于“一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的財產范圍,但對于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全部共同財產的,要從嚴審查,原則上分割全部財產的請求宜在離婚訴訟中處理。
三、 夫妻共有財產的認定
(一)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一般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但主要指法定孳息和婚后未投入勞動的自然孳息。對于婚后投入勞動而產生的自然孳息,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自然增值仍屬個人財產。自然增值的認定主要以夫妻一方或雙方婚后是否為該財產投入物資、勞動、投資、管理等為標準判斷。
(三) 個人婚前付清房款的房屋增值屬個人財產。對于字畫、古董、珠寶、黃金等在婚姻存續期間因市場價格上漲而產生的增值屬于自然增值。但上述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應是靜態發生的,如果是由于婚后的投資、管理而產生的,婚后增值部分屬于主動增值的情況,因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 個人婚前購買的股票、參與合伙、取得的股權等在婚后產生的增值一般均認定為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個人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后未進行任何管理的,可以認定為自然增值。
(五) 夫妻分居期間雙方的收入沒有特別約定的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六) 適用上述原則時,如果不能明確認定為個人財產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四、 涉及房屋產權的認定
(一) 對婚后雙方父母一方出資購房、一方出資裝修但登記于一方子女名下的情況,分割財產時雙方出資比例應作為主要依據,雙方出資份額比例相差不懸殊的,可準用第七條第二款“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之規定。
(二) 夫妻一方父母在雙方婚后出資購房,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應視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離婚分割財產時父母出資購房的一方應當多分。
(三) 夫妻婚前或婚后所購房屋,房產登記一方或雙方父母為共有人的,按照物權法的規定處理。
(四) 夫妻婚后由一方父母之外的其他親屬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該方名下的,視為僅對夫妻一方的贈與,但婚后夫妻接受的房產之外的其他財產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五) 夫妻一方婚前購房,婚后雙方還貸的,產權仍以登記為準,但對共同還貸部分及相應的增值應當歸夫妻雙方共有,由產權所有人對另一方作出補償。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具體考量雙方的出資狀況、婚姻時間的長短,家庭貢獻、過錯程度、子女撫養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不一定拘泥于對半平分。
(六) 房產增值部分的起算標準原則上應以婚姻登記日為準。夫妻一方具體參與還貸的時間晚于結婚登記日的,仍然以結婚登記日為準。夫妻一方婚前即參與還貸的,參與還貸日期可以明確確定的,房產增值部分的起算日期以實際還貸日為準。
(七) 對于所有權特殊的房產,如公房、父母房改享有的房產,產權歸屬應當遵循相關的政策,并不直接與出資相關,夫妻出資對應的房產價值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不等同于分割該房產。
五、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只有在變更監護關系之后,才可以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二) 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適用前述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完全喪失判斷能力,應當尊重其對于婚姻的自主決策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知狀況進一步減弱,應當首先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然后再按照本條規定進行訴訟。
六、 離婚時對尚未分割遺產的處理
(一)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遺產,在夫妻離婚后繼承人之間未實際分割的,當事人應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再起訴。
(二) 在前述情況下,如果作為繼承人的離婚一方當事人死亡,且被繼承人的配偶也已經死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遺產。
七、 關于要求減少撫養費標準的糾紛
(一) 當事人以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為由起訴要求減少離婚協議約定的撫育費的,不予支持。當事人以前述理由抗辯拖欠撫育費的,一般以不改變離婚協議約定的數額為原則,但經審查支付約定的撫育費數額確有困難的,可以視具體情況酌情減少。
(二) 撫育費的標準一般為工資收入的20%-30%,若收入過低,可以適當上調其比例。在上述酌情減少撫育費的情形中,應當視雙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確定收入減少的確切情況來決定是否調整以及調整后的金額。撫育費的最低標準不低于每月260元,醫療費等其他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的50%另行計算。
八、 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處理后的財產分割糾紛
在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的,對于財產部分一般不予處理。
九、 離婚協議中贈與內容的撤銷
(一) 離婚協議或以協議離婚為目的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在離婚完成后,不得隨意撤銷。協議中約定的贈與內容視為協議的一部分,應區別于單純的贈與行為。
(二) 離婚協議中約定了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或雙方將共同財產贈與給子女,但雙方離婚后贈與尚未實現的,應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規定處理,不屬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十、 打印遺囑的效力認定
法律對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作出了明確規定,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因此打印遺囑不屬于自書遺囑。打印遺囑符合代書遺囑條件的,可以作為代書遺囑處理。
十一、 自書遺囑存在瑕疵的效力認定
被繼承人自書遺囑存有瑕疵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嚴格認定其效力。如沒有按繼承法規定親筆簽名等存在重大瑕疵的,不應認定為自書遺囑。對于僅存在日期未寫全等輕微瑕疵的,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