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10月,章某(女)與燕某(男)登記結婚,2008年7月章某懷孕并于2009年4月生下一兒子。2005年7月,章某以“感情徹底破裂”為由向燕某提出離婚,雙方經協商后自愿離婚并辦理了離婚手續。在辦理離婚手續時,燕某出于對孩子利益考慮,希望不要因為父母離婚給孩子造成傷害,同時又考慮到離婚后章某只身一人撫養孩子的處境,同意全由章某一人起草離婚協議書,并順利地在離婚協議上簽了字。章某起草的這份離婚協議書中這樣約定:A、離婚后,兒子由章某撫養。燕某每個月要承擔1500元撫養費,孩子上學后,有關孩子的學習、生活等重大開支,雙方各自承擔50%,此協議自生效之日起開始執行,直到孩子能夠自立生活為止;B、二人財產按共同擁有的10萬元計算,章某所分得的5萬元全部作為離婚后孩子的養育費用,由章某保管,其他財產無需處理;C、離婚后,各自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燕某擁有對孩子每月3次的探視權,逢國家規定的重大節日,二人各自擁有孩子50%的探視權利。自協議生效之日起,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對方的權利,若遇到特殊情況,雙方再協商解決。
然而,章某和燕某離婚后,情況并沒有像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那樣,章某以種種借口阻撓燕某,不讓燕某探視孩子,破壞了當初在離婚協議書中所約定的燕某對孩子的探視權利,雙方因此多次發生爭執。
2012年11月,章某終于在沒有理由推諉的情況下向燕某說出了實情,說這個孩子根本不是燕某的親生孩子,燕某堅決不相信,于是雙方去醫院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果和章某所說一致,燕某不是這個孩子的生物學父親。
燕某在得知這一鑒定結果后,猶如晴天霹靂,而后向法院起訴,要求章某承擔精神損害費,并要求章某返還對孩子所有的撫養費(包括在離婚協議中規定的5萬元)。
【評析】
在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損失之民事責任,本案中的行為人(章某)主觀上有過錯,違反了《婚姻法》中關于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夫妻間相互忠實義務的規定,章某侵犯了燕某的配偶權,并且還違反《婚姻法》中關于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和夫妻間相互忠實義務之規定。
章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通奸生下私生子,是無可辯駁之事實。《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和第4條的有規定:通奸是違反法律和社會道德之不正當兩性行為,是與一夫一妻制不相容的,對婚姻家庭之穩定和睦和社會安定團結及社會道德風尚產生不利影響,為法律所禁止。
其次,章某違反《婚姻法》中關于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規定,侵犯了燕某的親子權和男性生育權。章某從其與他人通奸懷孕、生子、離婚,直到親子鑒定之前,在近4年的時間里,一直在欺騙燕某、隱瞞事實真相,致使燕某遭受其蒙騙。在法律上,燕某與這個孩子原本既非親父子關系亦非養父子關系,但卻一直在行使著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這一切均是章某采取欺詐之手段強加于燕某的。
再者,章某違反了《民法通則》有關知情權的規定并直接影響至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本案中,章某從其懷孕之初起,就應當告知其腹中孩子不是燕某的,須如實向其坦白,但是章某卻一直隱瞞該事實真相,在離婚時,竟以欺詐的手段,使燕某誤以為孩子為自己的親生兒子,在違背燕某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達成了離婚協議關于子女撫養的約定,須認定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該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及撫養費之約定無效。
從本案來看,章某所實施的侵權違法行為與其所造成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內在的、必然的聯系,而燕某作為受害的一方是應該予以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