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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老婆沒有結婚證的。但是我們現在有孩子了15歲了,他現在跟外面有情人我有她的電話記錄為證實,他們聯系很密切。我們前年就協議離婚的,【我們沒有房子沒有錢孩子撫養費是一人一半的】協議是這樣寫的。不知現在要什么法律手續解除婚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 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使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根據你所述情況并結合以上法律規定,你和你老婆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婚姻,因此也沒有法律上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只是長期的同居關系。現你們已經協議“離婚”,并對你們的孩子撫養也有了約定,這份協議也是受到法律所保護的,你們不需要再辦理任何法律上的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