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趙某(男)與錢某(女)于2013年5月通過網(wǎng)絡認識并迅速建立戀愛關系,雙方于2014年4月登記結婚。婚后,趙某將婚前的20萬元存款轉至錢某賬戶內(nèi)并將自己的工資卡交予錢某,由錢某負責家庭的全部開銷。結婚不到一年,趙某和錢某為家庭瑣事糾紛不斷,趙某認為雙方性格不和,其與錢某的感情已破裂,遂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要求錢某返還其婚前財產(chǎn)20萬元。錢某辯稱,同意與趙某離婚,但20萬元存款已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消耗完畢,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審理中,趙某申請法院調(diào)取了錢某的銀行賬戶,經(jīng)核實該賬戶已被注銷。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無疑,本案中的20萬元存款系趙某的婚前所得。雖然金錢系種類物,但20萬元存款能夠通過賬戶上的流轉加以區(qū)分,趙某與錢某結婚并不必然導致個人財產(chǎn)與夫妻共同財產(chǎn)相混同,因此能夠認定20萬元存款系王某的個人財產(chǎn)。
如何定性趙某婚后將存款交付給錢某的行為是本案關鍵。原告主張該行為系保管行為,被告主張該行為系贈與行為,但雙方均未舉證證明各自的主張。在事實無法還原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生活常識來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jīng)]有關于財產(chǎn)的特別約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趙某將婚前存款交付給錢某系其對個人所有的財產(chǎn)的自愿處分,趙某在實施該行為時未明確限制錢某的處分權利,考慮到二人的夫妻關系,趙某應當可以預見到李某可能對上述存款進行處分。所以,很難讓人相信趙某僅要求錢某對其婚前財產(chǎn)進行保管,故趙某關于保管行為的主張不能成立。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guī)定,婚前個人財產(chǎn)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抵償?shù)模挥柚С帧⒄丈鲜鲆?guī)定的立法精神,婚前個人財產(chǎn)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張另一方予以補償或者返還。本案中,雖然20萬元存款系趙某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但其自愿交付給妻子供夫妻共同使用,且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將20萬元消耗完畢,故趙某不得再主張錢某返還20萬元存款。
【審判】
雖然20萬元系趙某婚前所得,但其婚后交付給錢某的行為應視為趙某自愿將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因錢某申請法院調(diào)取李某名下的賬戶已被注銷,且趙某未舉示證據(jù)證明其轉給錢某的資金存在余額,趙某亦未舉示證據(jù)證明錢某存在轉移財產(chǎn)的行為,故趙某要求錢某返還2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