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雙方自愿簽訂一份關于撫養權歸屬的協議,約定孩子歸一方,從此各不相干。未撫養孩子一方能否以此來拒絕承擔撫養費以及其他撫養義務呢?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并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由此我們可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一種保持其基本生活的義務。
這種撫養義務具有一定的無條件性,包括生活和教育的全面性以及一定的長期和持續性。同時,父母對于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之的撫養義務我國《婚姻法》也予以明確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到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由此可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對于父母對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尤為如此。
雙方對撫養權的約定是否有效?
協議,作為一種最簡單的契約形式,應該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如果兩人簽訂的協議中,免除一方對子女撫養義務的內容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損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因此,這一部分的內容應是無效的。
權利,具有一定的選擇性。個人對于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在不侵犯他人及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選擇不去行使。但是,義務,作為具有一定強制性和羈束性的法律規定,個人是不能自行處置的。因此,不能以其自愿放棄對子女撫養的權利而免除其對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