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在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如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處理達成協(xié)議的,可到大使館申請辦理離婚手續(xù)。如對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財產處理等任何一項有爭議,必須到男女雙方任一方出國前戶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大使館不受理其離婚申請。
2、男女雙方在大使館辦理結婚登記后如有任何一方加入外國國籍,必須到新加坡婚姻注冊局辦理離婚登記。
3、在中國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如有任何一方申請離婚,大使館不予受理;如雙方同時回國并對離婚無爭議的,可在原結婚登記機關辦理協(xié)議離婚;如一方或雙方不能回國,須向婚姻注冊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離婚,當事人可到大使館申請辦理訴訟所需委托書、起訴書、答辯狀等文件的公證,所需文件表格及有關要求可向國內法院領取和詢問。
4、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如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