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包括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傳票、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決定書、通知書、證明書、送達回證以及其他司法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人民法院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受送達人送達司法文書時,若該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有司法協助協定,可以依照司法協助協定規定的方式送達;若該受送達人所在國是《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的成員國,可以依照該公約規定的方式送達。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有司法協助協定,且為《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成員國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協助協定的規定辦理。)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 按照司法協助協定、《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或者外交途徑送達司法文書,自我國有關機關將司法文書轉遞受送達人所在國有關機關之日起滿六個月,如果未能收到送達與否的證明文件,且根據各種情況不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視為不能用該種方式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除受送達人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表明其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接收有關司法文書外,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為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該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郵寄送達時應附有送達回證。受送達人未在送達回證上簽收但在郵件回執上簽收的,視為送達,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如果未能收到送達與否的證明文件,且根據各種情況不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視為不能用郵寄方式送達。)
(六)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公告內容應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國內的報刊為人民法院報)
作為受送達人的自然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出現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該自然人送達。
除上述送達方式外,人民法院還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向受送達人送達。除公告送達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時采取多種方式向受送達人進行送達,但應根據最先實現送達的方式確定送達日期。
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訴訟代理人送達司法文書,可以適用留置送達的方式。受送達人未對人民法院送達的司法文書履行簽收手續,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送達:(一)受送達人書面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達司法文書的內容;(二)受送達人已經按照所送達司法文書的內容履行;(三)其他可以視為已經送達的情形。
人民法院送達司法文書,根據有關規定需要通過上級人民法院轉遞的,應附申請轉遞函。上級人民法院收到下級人民法院申請轉遞的司法文書,應在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轉遞。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申請轉遞的司法文書不符合有關規定需要補正的,應在七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轉遞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規定需要提供翻譯件的,應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翻譯件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但應由翻譯機構或翻譯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譯文與原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