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對方下落不明的送達及立案問題;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導致另一方離婚障礙的現象較十年前日益增多。對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作法,是以對方當事人地址不明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立案條件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讓當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蹤或死亡,相關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決。法院這樣處理,給當事人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成本,而且也給當事人帶來了巨大的時間成本。如果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幾年的時間,才能達到解除人身關系束縛的目的,不利于時代的發展和效率。而現今,越來越多的法院采取了公告送達的方式。一般法院的具體做法為:
第一步: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訴離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當事人提交的郵寄地址送達法律文書,若被退回,初步證實對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訴方當事人或法院向有關部門收集另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杳無音信的補強證據,進一步認定對方法律文書地址無法直接送達;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欄和相關媒體上刊登公告,進行公告送達。在公告中告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不及時參與訴訟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國內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個月。
第五步,公告期滿,視為送達,進行缺席開庭和判決。一般會判決離婚。
當然,這種案件處理方式也有弊端。實踐中曾出現一方惡意聲稱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況,再設計收集相關證據,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關系,甚至財產權利也受到了惡意的侵害。由于人身關系的判決不能申請再審,因此,一旦出現惡意得呈,將無法補救。
二、 關于境外結婚注冊證書的認證問題;
越來越多的國人跨出國門,也有越來越多的國人嫁娶外國人,這就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在國外注冊結婚的人在國內辦理訴訟離婚的現象。對于國外婚姻登記證書,國內法院不能直接認定,需要經過相關認證程序。一般做法是:
1、國外結婚證書的認證:
第一、 委托國外律師公證人將國外注冊的結婚證書進行公證;
第二、 委托國外律師將經過公證的結婚注冊證書在該國外交部進行公證;
第三、 委托國外律師將經過該國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