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通常情況下,夫妻離婚時才會涉及到財產分割,但也有特殊情況發生,那就是婚姻存續期間要求財產分割。下面是一則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的案例,我們來分析下婚姻存續期間能否要求財產分割。
案例
小嚴和小陶結婚10多年后,小陶患了胃癌,已花了一大筆手術費。醫生說術后必須使用進口的化療藥物,才可能遏止癌細胞的擴散,而這種藥物價格非常昂貴。小嚴覺得癌癥是治不好的,花巨款買進口藥是在做無用功,故主張做保守治療。無奈之下,小陶將小嚴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財產來治玻但小陶念在多年的情感上,并不想和小嚴離婚,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受理小陶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的案件嗎?
律師解讀
關于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根據《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從《解釋(三)》關于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的規定知道,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是不能請求財產分割的,因為通常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有財產雙方均有支配權,沒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了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像一個人的錢從左兜放到了右兜。但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又拒絕支付醫藥費,或者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甚至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重大情形時,出于對生命健康權以及夫妻財產利益的正當保護,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支持一方婚姻存續期間要求財產分割的請求。
本案中,小陶的情況正好符合《解釋三》第四條規定的情況,只要該財產分割沒有損害夫妻債權人的利益,小陶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的主張可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