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王先生結婚前有一套房子,房產證上是他的名字。結婚后,他將這套房子以贈與的方式過戶到了妻子名下。現在王先生與妻子感情不好,打算離婚。請問,如果他與妻子離婚,這套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屬于王太太的個人財產?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律師解答:根據王先生所述情況,律師認為,該房產是王太太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我國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你的贈與及過戶登記行為已導致了房產所有權的轉移,該房產所有權依法為你的妻子所有。
其1、該房產曾是王先生婚前財產,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王先生作為該房產的所有權人,對其享有支配權,即依法可以對其進行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
其2、王先生將該房產以贈與的方式給了他的妻子,是對該房產的處分行為,構成民事法律的贈與。該行為在不存在受脅迫或欺詐的情形下,是王先生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其3、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5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并依據法律的規定,除非有法定可撤銷的事由,否則贈與人無權要求對方返還贈與物。因此,在王先生對該房產的贈與行為合法有效,并依法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況下,該房產所有權已發生了轉移,妻子成為了該房產的所有權人。
第二、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該房產所有權人為王太太。
其1、現階段我國法律對于夫妻之間互贈財物并無明確的規定,但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從該條的規定來看,并沒有排除夫妻之間互贈財物的情形。王先生將房產過戶至妻子名下,可以認定為已確定房產只歸妻子一方所有。因此,依據該條的規定,該房產應當屬于王太太的個人財產。
其2、從贈與的法律特性分析,贈與的結果就是發生贈與物所有權的轉移。在法律上不成立自己贈給自己的“贈與”行為。因此,該房產即歸你的妻子一人所有而非成為夫妻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