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發現子女非自己親生 如何處理?
【案情】
張某、方某于2005年開始同居,2007年4月15日生育女兒張某瑞,2010年1月14日登記結婚,2012年12月20日協議離婚,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公寓式住房一套及旅游車一輛歸方某所有,購房貸款24.3萬元及其余債務10.1萬元由方某償還,房屋產權25%贈與張某瑞;由方某撫養張某瑞,張某按月支付撫養費700元。
2014年4月23日,張某與張某瑞做了親子關系鑒定,經鑒定二人非親生父女關系。張某認為方某故意隱瞞張某瑞并非其親生女兒的事實,遂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并重新分割財產,由方某返還離婚前張某支付的撫養費6萬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法院在判決過程中應從以下兩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具體是:
1.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的救濟權利
夫妻雙方在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的情況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認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為雙方的親生子女并盡撫養義務,但離婚后才發現孩子與自己并無血緣關系。此時作為不知情而撫養非親子的無過錯方,可以以此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非親子關系,并要求另一方返還所支付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或者進行財產的重新分配。
本案中方某對張某隱瞞非親子關系事實,使張某誤以為張某瑞系自己親生,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達成了離婚協議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給張某造成了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張某請求確認離婚協議所涉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條款無效,同時由方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主張,依法應予以支持。
2.離婚后發現孩子非親生的權利行使期限
無過錯方要求重新分配財產的權利行使須在法定期限內。由于在司法實踐中通常無過錯方知曉非親子關系事實的時間是不確定的,一般而言大多數無過錯方知情時均已超訴訟時效,顯然這對無過錯方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應明確非親子關系的訴訟中的相關權利和責任,即規定無過錯方的權利行使期限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存在非親子關系事實時起算。
本案張某、方某于2012年12月20日協議離婚,2014年4月23日張某方知張某瑞非親生,張某起訴時已超訴訟時效,但二審法院在嚴格適用法律同時,充分考慮了當前處于法律空白地帶的非親子關系事實引發的利益平衡,確認雙方離婚協議所涉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協議條款無效,彰顯了司法的公平正義。
【裁判】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關于確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并重新分割財產的請求,因協議離婚時間已超過一年,不應支持。其余訴訟請求,均應以被告方某隱瞞張某瑞非張某親生女兒的事實為依據,而對此事實雙方均無證據予以佐證;且張某瑞系雙方婚前所生,此時雙方間無相互忠誠的夫妻法定義務。故張某關于返還所支付撫養費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不能成立,依法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
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間應相互忠實。原判適用法律錯誤,依法予以撤銷,判決張某與方某2012年12月19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有關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條款無效,由方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萬元。
【結束語】
通過對以上案例的分析以及法院的最終判決,我們可以認識到在離婚后夫妻一方發現子女非親生時,無過錯方可以依法請求法院要求另一方賠償精神損失費,并且認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子女的內容是無效的,法院也應當依法支持其合理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