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協議離婚時,約定男方自愿賠償女方5萬元。可雙方簽訂協議后,男方卻不愿按協議履行,并辯稱其是受協迫簽訂的協議,而且該款也早已向原告支付完畢。后經法院調解,男方同意于2010年9月7日前向女方支付經濟幫助款10000元;同時女方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梁女士與被告劉先生原系夫妻關系,因性格不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8月24日,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各自所有。
(2)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五、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身體、精神等損害費共五萬元整。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應于2009年8月31日前支付完畢等內容。協議簽訂當天,原、被告雙方即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在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后至今,被告未按協議履行,原告經向被告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訴。
港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在協商后自愿簽訂的,該協議并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該協議履行。被告認為其已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且是受協迫簽訂的協議,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該案經法官耐心細致的說理講法,最終雙方當事人都愿各自退讓一步,達成了上述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