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事訴訟是實行二審終審,在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之后就發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還有審判監督程序,也就是再審。在婚姻案件中,當事人是否可以申請再審?我過法律是怎么樣規定的?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了解!
網友咨詢:
我和丈夫一年前經過法院二審被判決離婚,財產也進行了分割,但是最近我又從朋友處得知他曾私自借給過朋友二萬塊錢,這部分也是我們的共同財產,我想通過法律渠道要回屬于我的那部分。關于離婚案件能否申請再審我聽到不同的說法,請問法官,我現在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這是針對婚姻關系而言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生效判決關于財產分割問題有錯誤的,可以提起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立案審理,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應另行起訴。
所以,你應該針對原生效判決未涉及的這部分共同財產另行起訴,主張你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