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三年后,為爭取對女兒芳芳的撫養權,現居南寧的凌女士不惜與前夫梁先生對簿公堂。昨日,記者從合山市法院了解到,鑒于凌女士已經再婚,現有證據難以判斷她的現任丈夫是否真的愿意撫養芳芳,更無法判斷他今后是否會對孩子好,法院認為,相較之下,由芳芳生父梁先生撫養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據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凌女士的訴訟請求。
起訴爭取孩子撫養權
據了解,原告與被告于2006年登記結婚,并在同年10月生下女兒芳芳。后兩人因感情不和,在2012年11月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約定年僅6歲的芳芳歸梁先生撫養,直至長大成人。目前,凌女士已經再婚,定居南寧。
2015 年6月,由于與前夫商量變更撫養權未果,凌女士向合山市法院提交訴狀,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關系。凌女士表示,離婚三年來,女兒隨被告居住弊端甚多,雖然兩人是父女,但畢竟男女有別,多有不便。同時,她還指出,在此期間,被告上班時女兒無人幫管帶,食無定餐,有時被告出差,讓其母親幫帶也只是權宜之舉。且孩子居住的地方離學校比較遠,不方便上下學。
凌女士還認為,其在探視女兒方面受到被告諸多限制,如今她工作穩定,收入有保障,且在距離中小學校比較近的地方買了一套商品房,如果由她撫養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長。她希望法院能夠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將孩子判給自己撫養,同時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今后孩子的教育費、健康費雙方各自承擔一半。
被告拒絕前妻“無禮”要求
庭審期間,對于前妻的“無禮”要求,芳芳生父梁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原告要求變更女兒撫養權的理由不夠充分,也沒有法律依據。梁先生表示,當初協議離婚時,雙方已經對女兒的撫養權問題有了明確的約定,現原告請求變更撫養權是對離婚協議的反悔和不尊重,也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梁先生表示,三年來,自己一直讓孩子按時進餐、上學、準時休息,始終在為孩子的健康成長努力,不存在撫養不便的問題。他說,自己是某工廠的正式員工,月收入比原告高,且在廠里有住房,女兒每天上學都有車負責接送,十分方便。此外,他的父母都是退休工人,現居合山,隨時都可以照顧好孩子的生活、學習。梁先生指出,他在柳州也購買有一套住房,且已經將孩子的戶口遷到柳州,待其上中學就將她轉到柳州條件更好的學校讀書。
梁先生還指出,當初協議離婚時,原告已經放棄了對孩子的撫養和監護權,且離婚三年來原告沒有支付過孩子的撫養費、教育費和醫療費。他表示,雖然男女有別,但父愛與母愛同樣重要,自己肯定會處理好父女之間的關系。在他看來,只要不影響孩子的生活、學習,原告隨時都可以探視,不會限制她的探視權力。
小孩愿隨父生活
在聽取原、被告雙方陳述的理由后,法院認為,芳芳是兩人結婚時生的女兒,雙方均享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力和義務。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都要求撫養小孩,原告提出其離婚后又已在南寧結婚成家,且有穩定的住所和收入,同樣具備撫養孩子的優越條件,其請求變更撫養女兒的意愿無可厚非。但變更撫養關系,應當從子女的生活、學習和根據原、被告雙方的具體情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進行綜合考量。
法院認為,跟隨生父梁先生生活三年來,芳芳的生活條件和受教育環境與原、被告離婚時沒有特別明顯的變化,且被告收入穩定,愿意撫養小孩,同時芳芳也表示愿意跟隨生父生活,就對比目前雙方的情況來看,由被告撫養小孩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綜上,鑒于本案沒有產生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定情形,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