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6年韋欣與王輝相戀迫切想結婚,但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于是偷出姐姐韋怡的身份證與王輝登記結婚,領取了王輝為夫、韋怡(姐)為妻的結婚證。1998年,韋怡與灤明進行結婚登記時,才得知自己的身份證已被妹妹冒用辦了結婚登記。韋怡與韋欣商量后,用韋欣的身份證與灤明進行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灤明為夫、韋欣(妹)為妻的結婚證。錯誤登記結婚給四人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2012年1月,灤明與韋欣辦理了離婚登記,而韋怡與王輝多次協商辦理離婚登記卻不成,遂訴至法院。
【評析】
該案姐姐與妹夫、妹妹與姐夫之間并非無效婚姻,也非可撤銷婚姻,作為本案原告之姐姐不應通過采取民事訴訟的方式尋求法律救濟.婚姻法第10條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之親屬關系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后尚未治愈之婚姻無效。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之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之申請。因本案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并不屬于無效婚姻,故不能通過采取民事訴訟申請婚姻無效之方式尋求法律救濟。本案也不屬于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對此《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目前,由于婚姻登記機關與公安機關還沒有大面積聯網,有時無法識別結婚雙方身份信息之真假。雖然婚姻登記機關已盡到了《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必要形式審查義務,但該登記行為也確因婚姻登記一方之虛假行為損害了原告之利益,此登記行為實際存在重大瑕疵。為了保護原告之合法權益,原告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確認婚姻登記無效。在婚姻登記存在重大瑕疵之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效之判決。
由于本案中姐姐與妹夫以及妹妹與姐夫之間之婚姻關系因為婚姻登記的瑕疵歸于無效,姐姐與姐夫以及妹妹與妹夫即無法律上之夫妻關系,其財產分割不應以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只能以同居關系中之共同財產來處理?;橐龇ǖ?2條及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此類財產分割問題法院應當受理,同居期間所得一切財產,由當事人之間進行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之原則按共同共有財產判決?;橐龅怯洑w于無效之后,姐姐與姐夫以及妹妹與妹夫所生育子女屬于非婚生子女,對于涉及其子女之撫養以及繼承之問題應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條以及繼承法關于法定繼承之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