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的類型包括哪些?
一、協議枚舉嚴苛型
1、不得與妻子或家人以外的異性有過分及不必要之親昵舉動。“是否必要”、“過分”或“親昵”之定義由妻子界定。
2、丈夫在任何時刻均不能與妻子失去聯絡。任何藉口,例如沒有帶電話、電話沒電之類原因,皆不被接納。
3、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妻子的意見為最后依據。
4、丈夫答應妻子的每一件事都要做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
二、協議枚舉溫馨型
1、吵架不當著父母,親戚,鄰居的面吵,在公共場所給對方面子。
2、吵架盡量不隔夜,晚上睡覺時男方必須主動抱女方,女方生氣百般推讓男方也不能就此放棄。
3、每周都要給對方按摩一次,男方手藝不好的話可以跟盲人師傅學,嚴禁和發廊女學!
三、協議枚舉公平型
1、夫妻雙方不得對對方使用暴力及咬、掐、撓、摳、撕、抓等不恰當行為,如發生,不得傷及對方易裸露部位。
2、夫妻雙方必須尊重對方家庭成員,發生任何情況,均不得辱及對方家庭成員。
3、夫妻雙方互不干涉對方隱私,保留各自個人生活空間,互不干涉對方的人身和行為自由。
這給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但這能否作為個性化“婚前協議”的法律依據,上海離婚律師解說,夫妻雙方的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國是有明確規定的。協議必須與夫妻雙方人身或財產有密切關系,并且與一般性社會道德和其余法律規定不相沖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