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原夫妻共租的房屋應由誰承租
在我們生活當中,夫妻婚后共同承租的房屋,在離婚時原夫妻共租的房屋應由誰承租呢?
小編在此將會為大家詳細帶來其中相關的知識進行解讀。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網友提問:
我和妻子結婚十年了,我和妻子共有一套產權房,各占一半份額,還有我母親六年前過到我名下的一套公租房(單室間),現在我和妻子鬧離婚了,請問那套公租房我妻子有權承租么?我妻子自己的名下還有一間產權房(她的婚前財產),請問法院會把公租房判給她住么?
律師解答:
你好, 根據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
至于居住權,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另外,在處理公房承租問題上,也要依據照顧女方及子女、照顧生活困難和無過錯一方的原則進行全面考慮。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由于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繼續承租方應向另一方進行適當補償。“適當補償”的標準可參照拆遷法規,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以獲得安置費用的一半價款作價補償給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