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于2011年2月8日辦理結婚登記。并于2012年6月8日生育一男。后被告于2013年6月患病后,在病后留下癲癇病后遺癥。在2013年3月原告李某以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王某離婚,法院于2013年8月10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然而在判決后,原、被告未共同生活。
后于2014年6月,原告再次起訴政和法院,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精神病人離婚案件是否準予,關鍵看精神病當事人是否能夠治愈疾病。
在現實中,我國現行的離婚經濟幫助制度卻并沒有明確規定精神病人這一特殊群體離婚后對方的義務,以及為防止離婚后精神病人生活陷入困境,及可能引發的各種危機,在我國法院往往對精神病人的配偶提出的離婚訴求不予支持。我國《婚姻法》中對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情形,并不將已患精神疾病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列為法定離婚的理由。若精神病人的配偶,為了逃避扶養義務,要求與精神病人離婚,精神病人所享有的法律規定的接受其配偶扶養的權利就受到了損害。但是若精神病人已被妥善安排以后的生活,有了較好的經濟保障,那么就有可能被判決準予離婚。
[page]
【審理】
本案中,被告身患疾病,喪失勞動能力及行為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且疾病從現有的醫療條件來說是不能痊愈的。被告與原告的關系,只靠一紙結婚證維系,在實際中生活中沒有夫妻之實,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在妥善安排好被告王某離婚后的生活后,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后經法院主持調解,原告與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之間就原、被告離婚后,原告對被告今后的生活、治療方面的經濟幫助及子女撫養、共同債務的問題擔達成一致協議后。故法院判決:一、準予原告李某與被告王某離婚。二、原告李某一次性補償被告王某今后生活費及治療費10萬元。三、婚生女由原告李某撫養,撫養費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擔。
1、上海離婚律師網(www.917129.com)由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團隊共同創建,目的在于為遇到法律糾紛、法律困擾的當事人及其公司、家屬,在法律文書、訴訟仲裁、刑事辯護等方面提供有效的法律幫助。
2、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收集和整理,請大家轉載時保留本段內容。大家如有需要,可以向律師在線咨詢婚姻家事方面的法律問題,尋求律師在線解答如何妥善處理婚姻家事及遺產糾紛,獲得最大的利益。律師在線咨詢團隊期待成為您最有用的朋友。
3、如果您有任何婚姻家事方面的問題,可以撥打咨詢、預約電話:135-6473-5555,尋求上海律師咨詢團隊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