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卞某訴被告徐某離婚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卞某稱雙方婚后,徐某購買了一套房屋,產權人登記為徐某本人,該房屋應為婚后共同購置,系共同財產。徐某對此不予承認,辯稱根本沒有此事,而原告卞某也無法提出相關證據。為此,法院對卞某所稱的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未能認定。
雙方離婚半年后,一次偶然的機會,卞某發現離婚案件中提及房屋,經委托律師調取房屋產權信息,確為卞某與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便訴至法院要求徐某分割房屋,并主張70%的份額。
【律師分析】
我國《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徐某在其與卞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本屬雙方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共有。被告徐某隱匿共同共有的房屋,據為己有,是一種侵權行為,侵犯了原告卞某對房屋的所有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房屋分割問題,徐某而言可以少分或者不分。[page]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本案所涉的房屋為卞某和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鑒于徐某存有故意隱匿婚前財產的行為,侵犯了卞某的財產所有權,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支持了卞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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