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況】
張先生與陳小姐于2008年2月14日登記結婚,婚后次年育有一女,原本幸福的婚約生活,卻不知道為何帶來了爭吵,夫妻雙方經常為些雞毛蒜皮的事情搞得不可開交,后來演發(fā)到張先生懷疑自己的女兒不是自己親生的,2010年,張先生起訴陳小姐,要求離婚,并提出分割陳小姐名下的房產,該房產系陳小姐婚前自己支付首付按揭貸款購買,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張先生還主張賠償撫育費8萬元跟精神損害賠償金30萬元。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顯示,張先生并非女兒的生物學父親。陳小姐表示可以離婚,但對財產分割和可精神損害賠償則異議較大。
【律師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離婚,財產分割、以及撫育費和精神損害賠償三個方面,具體分析如下:
關于離婚方面,根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規(guī)定說明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的基本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其一,實質要件,感情確已破裂;感情確已破裂,在離婚的法定條件中占主導地位。其二,程序要件,經調解無效,而離婚調解無效,僅僅處于輔助地位。由此可知,訴訟離婚的唯一法定條件,即夫妻感情破裂主義原則。結合本案中,女方對離婚不持異議,而且女方所懷孩子卻非男方親生,夫妻生活分歧較大,感情也難以復合,法院一般是會準予離婚。
關于財產分割方面,張先生與陳小姐最主要的分割的財產是陳小姐婚前一套房產,由于該房產系陳小姐婚前自己首付,余款自己按揭,登記自己名下,應認為為是其婚前個人財產。但涉及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張先生還是有權主張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page]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關于撫育費和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既然小孩并非張先生親生,當然沒有義務支付小孩撫育費,有權依法索回。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雖然陳小姐的行為,不符合上述四種情形,但是陳小姐確實在婚約關系中存在較大過錯,造成張先生巨大的精神痛苦,理應支付張先生一定的精神損害費用。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雙方離婚,陳小姐支付張先生撫養(yǎng)費、精神損害賠償金12萬元。房產歸陳小姐所有,尚未還貸的部分也由陳小姐負擔。同時,法院酌情判決,陳小姐補償張先生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價值共計1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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