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韓某(女)與趙某1995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96年雙方登記結婚。登記時趙某使用其弟趙甲的名字與韓某進行登記,故結婚證上的名字為韓某和趙甲,但照片仍是韓某和趙某。
2012年3月,韓某提起訴訟要求與趙某離婚,趙某亦同意離婚。
【律師分析】
本案的焦點為韓某與趙某的婚姻是否有效。經查,趙某登記時因自己的名字被其弟趙甲登記結婚時使用而向登記機關隱瞞了自己真實名字。但雙方自愿一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婚姻法第五條、第八條規定的形式要件,雙方亦不存在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亦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即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雖然趙某登記時實際使用其弟趙甲的名字,但名字只是一種代號,當時的趙甲三個字就是指趙某,應理解為登記時趙某的名字就叫趙甲,故雙方的婚姻是有效婚姻、合法婚姻。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韓某和趙某一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且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其它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系合法婚姻,按雙方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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