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由于法定的義務所產生的債務一般應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來承擔清償責任。
【案情】
原告李某與被告葛某于1989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現該子業已成年。2008年原、被告的夫妻關系逐漸惡化,同年5月雙方分居。2010年4月某日被告向銀行貸款8萬元,因無力歸還,銀行將葛某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葛某歸還銀行本金及利息合計10萬元。
2012年原告起訴被告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但要求原告一同承擔銀行10萬元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另查,原、被告兩人均沒有婚前個人財產,也沒有夫妻的共同債權等。
【律師分析】
本案中,被告葛某的債務發生在原、被告分居期間,此債務應不屬于夫妻互相扶養所生之債為夫妻共同債務;婚生的兒子也已成年因此也不屬于撫養子女所生之債是夫妻共同債務;被告也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該債務是因為其他法定義務所產生的債務;更不屬于雙方約定的共同之債,故應該認定該債務為被告的個人債務,應由被告自行負責償還。
【判決結果】
經法院審理,最終判決原、被告離婚,對于被告要求原告共同承擔銀行欠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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