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雙方離婚協議中包含贈與合同內容,雖然房屋產權登記未變更,但贈與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受贈人沒有可被撤銷贈與的法定行為,而且贈與人在一年內也沒有行使撤銷權,該房屋的確實已經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
【案情介紹】
1992年2月洪女士與肖某經人介紹認識后登記結婚,1993年元月生育一女兒小肖。2005年1月兩人購買房屋一套,將產權登記在肖某名下。
后因感情破裂,于2007年2月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明確約定將共同購買的房屋一套歸女兒小肖所有,但始終沒有辦理房屋產權人變更手續。但離婚后兩人仍居住在一起,2010年2月26日洪女士和肖某又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2013年9月10日兩人感情再次“破裂”, 洪女士于起訴至法院。
此次離婚,洪女士要求判令雙方離婚,并認為復婚后其二人贈與給女兒小肖的房屋應該確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律師評析】
本案的焦點在于:1、登記在肖某名下的住房一套是否能夠分割,即洪女士和肖某第一次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行為是否受法律保護?2、二人經過離婚-結婚-再離婚,第一次離婚時雙方已將共同財產贈與給第三人,且這個贈與行為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贈與,在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內也未行使撤銷權,再次離婚時,是否能夠否認贈與協議效力?
夫妻共同財產指的是應該由《婚姻法》調整的,存在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洪女士與肖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房屋一套,截止二人第一次離婚之前,這個房屋應該定性為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2007年二人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簽訂離婚協議書,依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由此得出,當時二人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page]
依據《合同法》上有關的規定,贈與合同指的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一種合同。贈與合同是諾成性質的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是表示一致的,合同即成立,發生法律效力,不以贈與人將贈與物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192條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撤銷權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必須是受贈人有以下情形: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洪女士離婚協議中包含贈與合同內容,雖然房屋產權登記未變更,但贈與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受贈人小肖沒有可被撤銷贈與的法定行為,而且贈與人在一年內也沒有行使撤銷權,該房屋的確實已經所有權已經發生了轉移。
因此,洪女士與肖某不再享有該房屋產權,這個房屋所以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洪女士和肖某離婚,但對已洪女士要求分割已經贈與女兒小肖的房屋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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