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周某與被告彭某是姨兄妹關系,1984年5月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后于1986年生于一子,周某某。2011年起雙方因家庭經濟問題開始發生矛盾,經常真吵打架導致無法正常生活,2014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夫妻財產依法分割。被告彭某辯稱,與原告感情尚好不同意與被告離婚。
【評析】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應當認定為事實婚姻。本案中,原告周某與被告彭某在1984年9月舉行結婚儀式后同居共同生活,但原告周某與被告彭某系親姨兄妹關系,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應當是《婚姻法》禁止結婚的類型。故原告周某與被告彭某因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導致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而僅僅是形成了同居關系。
事實婚姻的形成應當以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為要件,事實婚姻與登記結婚的婚姻其實僅僅缺少登記要件。在1994年2月1日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的形成,在認定為事實婚姻時仍然需要考量其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性要件,如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其之間形成的關系僅能認定為同居關系。
結合本案,原告黃某與被告徐某之間的姨兄妹關系,原告黃某與被告徐某之間因違法《婚姻法》第七條規定而導致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夫妻關系,故對其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僅能認定為同居關系,其之間因子女撫養和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應當按照同居關系形成的子女撫養以及共同財產分割問題進行處理。
綜上,原告黃某起訴要求解除與被告徐某之間的婚姻關系,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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