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8年1月18日原告范某與被告丁某登記結婚。雙方婚后生有一兒子。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常因家庭瑣事及其他問題發生爭吵打架,所以雙方2012年1月分居了。2014年2月,范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雙方離婚,并分割雙方在婚姻續存期間置辦的一處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房產。
【分析】
本案爭議的房產未辦理登記手續,處于權屬不明的狀態,不宜對該房產進行分割。故應當駁回原告范某要求分割房產的訴訟請求。
首先分清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有哪些,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的夫妻財產除了原告訴稱的一幢房子,沒有其它財產。其次,對于房子,因其屬于不動產,依照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應當辦理登記手續,未經登記的,不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原告沒有提供涉案房產已經辦理權屬登記的有關材料或手續的證據,合議庭在處理的過程中,無法認定該房產是否屬于原、被告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也無法認定該房產屬于原、被告雙方,故合議庭以原告范某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原告范某的有關訴訟請求。
【判決】
法院經審理判決范某與丁某離婚,駁回范某請求分割婚姻續存期間置辦的一處未辦理登記手續房產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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