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5年10月2日華某與秦某舉辦了婚禮,同年12月20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姻期間生了一兒一女。2009年,秦某開始患精神分裂癥,華某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被予駁回。之后,華某外出打工不歸,2013年5月23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要求與秦某離婚。
【評析】
對訴訟離婚個案人民法院是維持還是解除其婚姻關系,關鍵要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沒有破裂的則維持而已經破裂的則解除。
結合本案分析,華某提出離婚的原因,就是秦某患有精神分裂癥,雙方缺乏正常情感交流,影響夫妻感情正常維系。華某提出離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支持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真正原因是秦某患有精神分裂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華某雖未對秦某盡幫助治療義務,但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客觀事實,這可從華某對秦某的行為或態度中表現出來,即置秦某的疾病于不顧,長其外出打工不歸,夫妻關系名存實亡,難繼續維系下去,也無和好可能。
對一方患有精神疾病而另一方提出離婚的仍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而不能以起訴人是否幫助患者盡了治療義務作為離婚的前提條件。對該類案件的處理可以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關于“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的規定,法院在判決他們離婚的同時,要求起訴人對患者在金錢上予以適當幫助為患者提供部分治療費用。這樣,既可讓華某從痛苦的婚姻中解脫出來,也可讓秦某盡早得到治療。
華某與秦某的婚姻關系名存實亡,沒有和好的可能,應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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