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夫妻婚后簽訂了忠誠相關協議,其中約定如果一方出軌即凈身出戶,不久后妻子患上了性病,丈夫據此認為妻子有出軌的行為,遂提出離婚并主張獲得全部財產。丈夫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近日,某法院審理了該案,依法準予夫妻兩人離婚,丈夫獲得夫妻共同財產中的60%,但僅承擔一半夫妻共同債務。
小張與小韓兩人戀愛并于2008年登記結婚,婚后小張與小韓兩人未生育子女。2012年5月,小張與小韓簽訂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如果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出軌,則出軌方就應當自動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協議特別注明:“出軌即捉奸在床”。不久后,小韓經醫院診斷患有性病。小張認為自己未患性病,推斷小韓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遂以小韓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
法院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判決夫妻全部財產歸自己所有,并由小韓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訴訟期間,小張增加要求合伙服裝店退款3萬元歸其所以兩項請求。
【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小張與小韓有房屋、家具等共同財產折價約60萬元共同債務10萬元。法院認為小張與小韓兩人均同意離婚,因此可以看出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支持兩人離婚。小張以小韓違背夫妻忠誠協議存在過錯為由,要求分得全部夫妻財產,但該協議系無效協議,不予確認。鑒于小韓身患性病,單又不能對患該病作出合理的解釋,此情況嚴重影響夫妻感情,存在一定過錯,酌定小張與小韓的夫妻共同財產按6:4進行分配,夫妻共同債務各承擔一半。
【分析】
夫妻忠誠協議系對夫妻一方違反忠誠義務的懲罰性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因此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小韓雖患有性病,但性病的傳染途徑并非性接觸一種,不能據此證明其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的兩性關系,也就不符合雙方約定的凈身出戶情形。涉及到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因小韓患性病且不能對此情況作出合理的解釋,導致夫妻關系因為這個問題而惡化,一審據此判決小張酌情多分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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