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姚某與李某自由戀愛結婚,隨著李某生意越來越興旺,夫妻感情隨之變淡,由于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使感情進一步惡化。姚某向法院提出離婚,并提出李某有出軌行為,并出示了一組“偷拍”照片證明。姚某稱該組照片是一次姚某外出時,李某帶一女回家被姚某撞破,拍照取證所得。
【分歧】
對于侵犯當事人隱私的偷拍照是否能作為定案依據,存在以下: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第二種觀點認為,能作為定案依據。涉及到當事人隱私權證據的效力,在于對是否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結合案件的實際來確定,由法官發揮裁量權,從取證手段、主體等多個方面分析。本案中姚某行使自己的知情權,且取得證據后用合法的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因此應該認定合法有效。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根據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的司法解釋,該《批復》認為:“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證據合法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即:
(一)證據的表現形式必須合法;
(二)證據的收集主體必須合法;
(三)證據內容經過法定程序審查;
(四)證據的收集程序必須合法。
本案中姚某行使的是知情權,知情權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獲取各種信息的權利和自由。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個人私生活進行保密和對自己的個人秘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權利。但并不是所有的隱私都可以形成隱私權。當個人的隱私觸犯社會利益和公共利益時,違反公序良俗時,即為非法隱私不形成隱私權,不受法律保護。在取證時,只要沒有侵害他人合法隱私則不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俊害,其取得的證據只要符合證據的其他兩個屬性的即客觀性和關聯性則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中妻子以行使自己的知情權,且取得證據后用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該證據合法有效,應該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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