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4月,小靜(化名)與小濤(化名)登記結婚,不久,小靜父親給女兒10萬元,稱當作給女兒的陪嫁,讓小兩口買車。然而,小靜執(zhí)意不要,在買車當天,小靜為其父就10萬元購車款出具了欠條,當時丈夫不在場不知妻子給岳父打欠條,后汽車登記的是小濤。半年后,小濤以與妻子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該案件審理中,小靜父親將女兒、女婿訴至法院要求償還10萬元購車款。
【爭議】
原告與兩被告之間是否是贈與關系?
【評析】
第一,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除了當事人間借貸的意愿外,還要有實際交付借款的行為。本案中,原告給的10萬元是為其女結婚購買轎車準備的嫁妝款。雖女兒寫了欠條,但該欠條寫下時小濤不在場,該欠條不是在借貸關系的基礎上建立的,原、被告間沒有借貸合意。因此,原、被告間并沒有民間借貸關系。
第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無償給予受贈人自己的財產,受贈人接受這份贈與的合同。轎車是在兩被告結婚后購買,且原告表示轎車是女兒的陪嫁,并將車輛登記給女婿。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時財產,是夫妻共有的……(四)繼承或贈與的財產。由此可見,該轎車是原告的贈與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當事人之間是贈與關系。
原告明確表示其出資購買的轎車系為兩被告結婚準備的陪嫁,從實質上講,轎車應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要求兩被告返還購車款10萬元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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