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雖然結婚禮金是夫妻雙方親友具有人情往來的贈與,但如果沒有確定具體的贈與人,應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應結合我國民間傳統習俗與婚禮的具體花銷等合理做出分割。
【案情】
2012年3月唐某與卜某兩個年輕人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同年10月兩人舉行了隆重的婚禮,然而婚禮后不到兩月,兩人就協議離婚。但在分割結婚收到的10多萬元禮金時,唐某提出按各自親友送禮的實際數目分,而丈夫卜某則要求平分,唐某一氣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按自己的意愿分割結婚禮金。
【評析】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顯然,只要贈與人沒有明示確定具體的贈與人,結婚禮金應該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而由于結婚禮金的特殊屬性,在具體分割時,法院不能簡單地進行均分,應該結合民間的傳統習俗與人情世故以及舉辦婚禮的具體花銷等做出判決。
結婚禮金雖然是一種贈與但不同于一般的贈與。依據我國民間習俗收禮人在送禮人操辦有關喜事時是應該返送的,即“回禮”,說明禮金具有禮尚往來的“人情”因素。因此,在結婚禮金的分割問題上要予以考慮,可以參照“誰的親友所送誰負責返還誰享有權益”的原則分割。當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規則,一旦糾紛發生,當事人必須提供具體的證據予以證明,否則,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page]
操辦婚禮畢竟需要花費不少的資金,特別是在操辦酒席、置辦婚車等方面花銷較多,法官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對此予以合理考慮,理應將這部分的花銷從結婚禮金中適當扣除,以體現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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