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給予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在辦理時重視調解,防止輕率離婚,并保護好子女的合法利益,處理好離婚后的財產和生活問題。離婚登記起初亦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辦理,以后則由公社、鎮辦公室處理。
在《婚姻法》公布后,本縣先后有797對夫妻經政府批準離婚;還有一些解除了包辦婚約,童養媳也擺脫約束,回了娘家。
1981年開始貫徹實行新婚姻法后,至1985年全縣由鄉、鎮人民政府準予離婚的有189對,經調解,和好而不離婚的有470對,調解不成經法院處理離婚的有229對。
對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民政部門給予辦理復婚登記手續。
現役軍人的妻子提出離婚,需經軍人同意。對破壞軍人婚姻的,則依法予以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