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997年3月,李某與郁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后不久,雙方都感到后悔,隨后公開同居生活,并生有一女。最近,因郁某與他人有不軌行為,李某又向當地法院起訴“離婚”。請問,離婚后,對雙方又私自同居的應如何處理?
答: 我國經修改后的新《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這說明男女雙方履行婚姻登記是一種確認合法婚姻的必要程序。
李某與郁某辦理離婚手續后,原夫妻關系已不復存在。如果兩人想重歸于好,就必須按照婚姻法律法規的規定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而李某與郁某未按規定辦理復婚手續即私自同居生活,是非法的,其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李某在與郁某非法同居期間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也是不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規定:“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此外,在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諸如非婚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或債權債務等事宜,人民法院應一并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