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問題:
一年前,我與丈夫王某經法院判決離婚,當時約定5歲的兒子由王某撫養,每周日我將兒子接來跟我生活一天。后來我每次去接孩子時王某總是以種種理由搪塞,不讓我與孩子見面。一年來,我時時被見不到孩子的痛苦折磨著。現在我想將孩子要回來由我直接撫養,請問我的要求能實現嗎?
律師意見: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王某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不讓你行使探望子女的權利,你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你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要求也是有法律依據的。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可以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王某長期不許你探望兒子,剝奪了你的探望權,其行為嚴重違法,也嚴重危害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根據上述規定,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