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李長城是某市國有企業的職工,經自由戀愛于95年與該市某工廠的職工張紅結婚,婚后兩人生活幸福,第二年生了一個可愛的兒子李愛,夫妻二人在工作中互相幫助,在生活上互相關心,兒子也是人見人愛,在別人眼里看來這是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有了孩子后,隨著家務事的增多,夫妻二人在一起交流的機會少了,因孩子的生活、教育問題,二人時常發生分岐,有一次甚至為了孩子的洗澡水的冷熱大吵起來,情急之下,李某打了張某一拳,為此二人分居了若干天,在雙方的心里下了留下陰影,后來二人又時常為孩子、老人、經濟等問題經常吵架,每打一次架都給雙方的感情造成傷害。98年李長城出差到外地,偶然遇到初戀的情人王某,由于對自身婚姻的不滿,再加上情人的善解人意,李的舊情復發,很快二人走到了一起,不久王某隨李長城來到李所居住的市里,并在外租了一間房子,偷偷同居在一起,但世上沒有不透風的墻,很快張紅就知道了此事,雙方鬧得不可開交,李長城提出了離婚訴訟。2000年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孩子歸張紅所有。判決生效后不久,李長城就同王某組成了家庭,張紅帶孩子單過,離婚后因心情不好,再加上李愛喜歡到他爸那兒去,張紅就經常拿李愛出氣,打罵他,2001年,張紅因車禍身體殘廢,日常生活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顧,李長城見張某已無力撫養李愛,就要求張紅將孩子交給他撫養,張紅不愿,2002年李長城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 一審法院判決李愛歸李長城撫養。張紅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律師意見:
此案涉及到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離婚訴訟時子女的撫養權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法院判決歸誰撫養就歸誰撫養 ,一般不能改變。但為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使兒童能夠健康成長。對于一些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十六條又作了一些規定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本案中張紅由于離婚后心情不好,經常打罵李愛,不利于李愛的健康成長,再加上張紅車禍致殘,日常生活全靠別人照料,自已根本沒有能力照顧自已的兒子,因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