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認定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的過錯,是法官正確裁判的關鍵,應遵從主客觀統一。主觀上案外人對房屋的過戶手續辦理沒有錯,在客觀上辦理被阻止,因此案外人沒有過錯。
【案情】
某縣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陳某與被執行人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于2014年6月裁定查封被執行人周吳夫妻共有房屋一座。案外人邱某于2014年8月提出執行異議。
案外人邱某稱,案外人于2000年10月與被執行人周吳夫婦簽訂《房屋產權轉讓協議書》,買下了夫妻共有房屋一座,已經付完所以房款,而且已經使用14年了,是該房屋合法的所有權人。且案外人沒有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是沒有他的過錯的。因此要求法院解除對該房屋的查封。
申請執行人陳某辯稱,被執行人周某轉讓房屋是惡意逃債,應使該行為無效,異議人邱某與被執行人周某夫婦簽訂的《房屋產權轉讓協議書》屬于惡意協商的無效合同。且該房屋已經賣掉14年了,但邱某卻沒有要求辦理過戶手續,也沒有提出過異議,異議人主觀上有錯誤,法院應依法查封,駁回邱某異議。
經審查查明,2000年案外人邱某與被執行人周吳夫妻簽訂了《房屋產權轉讓協議書》一份,約定以人民幣7.6萬元的價格周吳將共有房屋賣給邱某。之2014年8月案外人邱某已付清房款。
另查明,案外人邱某在購買房屋后多年來一直在該房屋居住至今。因周某外出逃債,球失了原房屋所有權證,2014年周吳夫妻才補辦房屋所有權證而至今尚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裁判】
法院認為,案外人邱某與被執行人周吳夫妻于簽訂了《房屋產權轉讓協議書》,已付全部房款,并實際占有房屋,只因周某的房屋所有權證的丟失導致雙方未辦理房屋更名過戶登記手續,案外人邱某還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但雙方簽訂的《房屋產權轉讓協議書》依法應受法律保護。案外人邱文強購房后至今長達10多年實際占有該房屋,未辦理手續也不是邱某的錯。因此,本院不得查封,案外人邱某請求成立,裁定撤銷通知。
裁定書送達后,各方當事人沒有提起訴訟,該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案外人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是否存在過錯。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第十七條 “被執行人將其需要登記過戶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付款部分并實際占有,但尚未辦理過戶的,人民法院可實行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手續的,若不是第三人的錯誤,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的規定,第三人(案外人)邱某未辦理過戶手續有無錯誤又應如何正確認定執行程序中案外人的過錯也成為法官正確裁判的關鍵。
2.從法理分析,過錯根據違法人的心理也有故意和過失之分。但是無論哪種,皆求于人之主觀意識作用。 具體到本案,首先,案外人邱文強對未辦理過戶登記主觀上沒有故意,也不存在過失,主觀上沒有錯。其次,案外人邱某在辦理過戶手續是收到客觀阻礙的。本案中周某長期外出逃債,而且原房屋所有權證丟失是直到2014年菜補辦的,案外人邱某多次要求無果錯不在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