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杜某和被告廉某2010年經人介紹認識,于2011年9月登記結婚,2012年7月生育一子廉小某。
婚后初期雙方感情尚可,后雙方經常因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原告杜某曾于2015年、2016年兩次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廉某離婚,均被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2017年5月,杜某再次將廉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其離婚。
本案庭審過程中,原告杜某認為雙方經常發生爭吵,其已經系第三次起訴離婚,且雙方分居已一年多,因此其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堅持要求離婚;被告廉某則認為雙方雖然分居一年多,但是其對原告杜某還有感情,雙方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并且雙方有一子年幼,其希望法院再給其一次與原告和好的機會。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關系應以感情為基礎。原告杜某與被告廉某系自主婚姻,雙方已經結婚近七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并且雙方于婚后生育一子尚且年幼,雙方雖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不至于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雙方應珍惜彼此之間的感情,相互信任,加強溝通與交流,努力建立和睦家庭,為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氛圍。原告杜某要求與被告廉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作出后,原告杜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評析】
首先,從夫妻雙方的矛盾能不調和進行分析。一般情況下,夫或妻一方第三次起訴離婚,表明雙方雖經法院兩次處理雙方的離婚矛盾,但雙方依然未能處理好夫妻關系,雙方的矛盾不但未能得到緩解,甚至出現了惡化。對此,如果繼續維系不幸的婚姻,對雙方均是痛苦,此時法院應當考慮予以判決離婚。如果庭審中,發現一方雖第三次起訴離婚,但夫妻雙方第二次起訴離婚后,仍然還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行為,夫妻感情并沒完全破裂,可以考慮不予判決離婚。
其次,從夫妻雙方是否生育子女及雙方與子女的關系進行考慮。子女系夫妻雙方愛情的結晶,也是連接夫妻雙方感情,維系家庭穩定的一個重要原因。若雙方育有子女,并且子女年幼,對夫妻雙方之依賴程度都比較大,夫妻雙方的離婚會給子女身心的健康造成不利影響,可以考慮不予判決離婚。如果,夫妻雙方沒生育子女,或者雖然生育子女,但子女已經成年,或者子女雖未成年但對于父母離婚有較為清楚的認識,對其不會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法院應當考慮判決雙方離婚。
本案中,杜某雖然已經是第三次起訴廉某要求與其離婚,但是庭審中,法院發現雙方生育有一子廉小某年幼,對雙方依賴程度較大,并且廉某當庭對自己過去的不當行為向杜某表示歉意,懇請法院給再給其一次與杜某和好的機會,法院綜合考慮多方因素,遂作出駁回原告杜某離婚請求的判決。杜某上訴后亦被二審法院駁回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