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范某與被告佟某通過網(wǎng)絡相識戀愛并迅速結婚。婚后,范某將婚前的10萬元存款轉至佟某銀行卡,并將工資卡也交予佟某,由佟某負責家庭一切開銷。
結婚一年后,二人因家庭瑣事糾紛不斷,范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佟某返還其婚前存款10萬元。佟某同意離婚,但稱10萬元存款已在共同生活期間消耗完畢,不能返還。
【評析】
法律規(guī)定,夫妻一方自有的財產(chǎn),婚姻關系的延續(xù)并不能將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本案中的10萬元存款確為王某婚前所得。雖金錢為物,但10萬元存款能夠通過賬戶上的流轉加以區(qū)分,范某與佟某結婚并不必然導致個人財產(chǎn)與夫妻共同財產(chǎn)相混同,因此能夠認定10萬元存款系范某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
原告認為該行為系保管行為,但未舉證證明。法官就要通過生活常識來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內(nèi),范、佟二人沒有關于財產(chǎn)的特別約定,婚后各方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范某將婚前存款交給佟某系其對個人所有的財產(chǎn)的自愿處分,范某在實施該行為時未明確限制佟某的處分權利。二人系夫妻關系,范某可以預見到佟某可能對上述存款進行處分卻仍交予她,很難被理解為僅要求佟某對其婚前財產(chǎn)進行保管,故范某關于保管行為的主張不能成立。既然范、佟二人有佟某管錢的安排,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會產(chǎn)生財物消耗,則將范某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給佟某的行為視為范某自愿將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觀點最合乎常理。
法律規(guī)定,婚前個人財產(chǎn),在婚后共同生活過程當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提出以夫妻共同財產(chǎn)抵償?shù)模挥柚С帧S纱耍榍皞€人財產(chǎn),在婚后共同生活過程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予以補償或者返還。
本案中,雖然10萬元存款系范某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但其自愿交付給對方供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這10萬元已消耗完畢,故范某不得再主張佟某返還該10萬元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