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祝某與魏某離婚糾紛一案,某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調解書第共項內容為:共同債務3萬元,尚欠丁某2萬元,由原告祝某負責償還;尚欠蔣某1萬元,由被告魏某償還,以上債務于2018年1月30日還清;原告祝某、被告魏某對上述債務互負連帶責任。
現丁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祝某償還2萬元。對于能否受理丁某的執行申請,有兩種意見。
【分歧】
第一種意見:應受理丁某的執行申請。理由是:離婚調解書已經確認丁某是債權人,祝某是債務人,并確定了還款期限,丁某是離婚調解書確定的權利人。
第二種意見:丁某不是離婚調解書的當事人,離婚調解書不能作為丁某申請執行的依據,法院不應當受理丁某的執行申請。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支持第二種意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主拒絕履行的,另一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如調解書或其他,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規定,申請執行人只能是生效法律文書的當事人。離婚糾紛的當事人有也只有夫妻雙方,債權人和債務人等其他人不能作為離婚糾紛的當事人,也就沒有申請執行的條件。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侵害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法律文書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只對夫妻雙方內部有約束力,對案外人無外部約束力,案外人仍可向夫妻雙方或任意一方主張債權。既然離婚法律文書對案外人無約束力,案外人也就權以此為執行依據向法院申請執行。丁某可以依調解書為借款的證據,另案起訴祝某和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