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喜歡通過在淘寶上買東西。一天,一個商家將一臺近萬元的電視機送到張某家中,但張某說自己從來沒有在網上買這個,后來發現是張某不在家的時候,他未成年的兒子在網上買的。以前張某在網上買東西時他的兒子在旁觀看,所以記住了賬號和密碼,也懂了一些關于網上購物的知識,一次在用電腦上淘寶時發現了這款電視機適合用來玩游戲,就自己擅作主張買了電視。
張某認為,自己沒有想要買此電視機,而是自己的兒子買的,兒子因為未成年,所以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該合同是無效的,就拒絕接受這臺電視機;而商家認為,下單的客戶是張某自己的賬號,而且是經過實名驗證過的,在下訂單時商家不能確認到底是誰下的訂單,自己只能是照單發貨,并且自己的貨物本身沒有任何瑕疵,張某有義務接貨付款。雙方為此爭執不下因此成訟。
【分歧】
這起案件的分歧在于未成年人的“淘寶”合同是否有效?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網絡購物中電子合同當事人締約能力仍應適用合同法。由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局限性,導致了他們缺乏進行民事行為所要求具備的意識能力。案件中張某的兒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作出的購買行為并未得到其監護人的事后追認,此時因保護買方的合法權益,合同因存在瑕疵而應視為無效。
網絡購物中的雙方只能通過虛擬的網絡來交流,加大了判斷對方是否具有行為能力的難度。但是,網上購物只是改變了合同的訂立、履行方式,并不觸及民法、合同法中等根本性規定。根據《民法通則》中規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買賣合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五十一條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本案中張某的兒子尚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本身不具有締約能力,訂立合同后張某作為監護人并沒有追認合同為有效,此合同也不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的合同,因此該效力待定合同因未得到監護人的追認而無效。
目前我國沒有對這種現象進行明確的界定,未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但是網絡交易中有未成年人在隱瞞家長的情況下“鉆了空子”的狀況時有發生,一旦家長不認可交易,將會引起一系列的糾紛。因此,筆者還是呼吁商家和買家在進行買賣時多要多留個心眼,了解買賣雙方的基本情況情況后再做買賣,以免產生不必要的交易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