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吳某的女兒小吳與被告嚴某曾訂立婚約。2018年7月底,雙方解除了婚約。同年9月3日,原告吳某持欠條一張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嚴某立即償付所欠款項120 000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100 000元和合伙經營利潤20 000元)。該欠條內容為“欠條 嚴某欠吳某12萬元整,口說無憑,立字為證。2018年4月24日 嚴某書”。
關于案中所涉欠條的形成過程,原告吳某的前后陳述有矛盾,原告解釋因欠款事由多種,故記憶不清。被告嚴某認可欠條系其出具,但主張“雙方并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被告與小吳曾為了相互提供保障而相互出具120 000元的欠條,而小吳向被告出具的欠條早已被其偷回”,并提交其與小吳于2018年4月29日的通話錄音一份。
【評析】
一、判斷債權是否真實合法。在判定債權債務關系的真實過程中,應當先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習慣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系等諸因素,再結合當事人的本人陳述、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其他間接證據來判斷。
本案中,原告吳某雖然提供了被告嚴某所出具的欠條,但對于欠款數額的構成及緣由的陳述前后矛盾。在被告嚴某與原告女兒小吳的通話中,被告嚴某提及“小吳讓其給原告吳某出具欠條,而取走小吳向其出具的欠條”,而小吳未予反駁。同時,在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中,欠條一般無須記明“口說無憑,立字為證”等保證性質的語句,且涉案欠條中的字句與被告嚴某關于案涉欠條是為向小吳提供忠誠保證而出具的主張,在語言環境、習慣方面具有一致性。據上,可以認定本案涉及的欠條是被告嚴某為與原告之女小吳相互提供忠誠保證所出具。綜上,因原、被告之間沒有發生真實的借貸行為,也不存在真實的債務關系,故原告吳某要求被告嚴某償付120 000元欠款的訴訟請求,不應當支持。
二、欠條與借條具有不同性質。借條是在借貸關系中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直接載明了借貸的事實,債權人一般沒有必要對借貸事實進一步舉證。但對于持有欠條的債權人,有義務說明形成其欠條的形成原因和過程,且在債務人否認欠款的事實時,債權人負有進一步的舉證責任。本案中,被告否認欠款事實,并提出了電話錄音證明欠款事實有存疑,原告吳某有義務進一步舉證,提出曾向被告嚴某出借款項的證據或雙方散伙結算的證據,否則就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而顯然吳某不能提供任何證據,故其訴訟請求不應被支持。
【判決】
原告吳某關于欠款由來的陳述有前后矛盾,且被告不予認可并提出了可否定案涉欠條證明力的通話錄音。結合原、被告雙方的復雜關系,單憑案涉欠條不足以證實雙方存在借貸的事實以及發生的債權債務,原告吳某應當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最終對于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