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的8月,張某瞞著妻子向劉某借車去外地騙取貨物,張某因騙貨被勞教四年,貨車被公安機關給扣押了,車主用5萬元贖回了車輛。張某勞改完成后,劉某要張某賠償5萬元,張某給劉某看了一張5萬元的借條。張某拒絕支付5萬元,劉某將張某告至法院,法院支持劉某的訴求。
【分歧】
這起案件的分歧在于違法的債務是不是夫妻兩人的共同財產,應不應該由兩人共同承擔。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這個債務是屬于張某的自己違法之債,不應該由兩人共同承擔。
第一,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雙方或一方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主要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收益 管理和處分所產生的債務。《婚姻法》中規定:在離婚時,原本是夫妻共同承擔的,應當共同償還。《婚姻法解釋(二)》中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該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有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屬于個人債務的。此規定基本明確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處理原則。
第二,判斷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有兩個標準。夫妻有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如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負的債務,都是夫妻共同債務。如因打架斗毆或其他犯罪行為形成的債務,該債務并不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生產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
第三,夫妻共同債務應是合法行為導致的正當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1、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2、購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4、夫妻雙方共同從事個體經營,對他人所負的債務;5、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的債務;6、夫妻雙方或一方因繼承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因繼承所分得債務也屬共同債務。可見,違法行為產生的債務并不在夫妻共同債務之列。因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債務也應是個人債務,與夫妻另一方無關。
【小結】
本案中,張某的債務雖然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但張某的妻子對于張某借貨車出去騙貨的行為并不知情,可知張某的妻子并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且債務是由于張某的違法行為產生的,明顯超出了“為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疇,故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應認定為張某個人債務,不應追加張某妻子為共同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