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師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所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所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