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魏某(女)與石某(男)于2013年相識。2014年8月,魏某在醫院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女方撫養,經鑒定孩子為石某之子。2015年8月,魏某起訴石某,要求其承擔孩子擇校費用10500元的一半。
石某辯稱,雙方不存在任何婚姻關系、同居關系或戀愛關系。2014年8月,孩子剛剛出生時,女方找到我所在單位,要求我承擔責任,但當初是女方選擇讓這個孩子出生,女方在孩子撫養費的負擔上應承擔更多的責任。此外孩子作為外地學生,不應該在保定交納高額借讀費入學,故不同意平均負擔孩子的教育費用。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包括:一、女性是否享有生育決定權,生育權決定權是男女雙方的權利,還是女性獨有的權利。二、男方不同意生育,女方執意選擇生育,是雙方平均承擔撫養費用,還是女性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評析】
針對以上兩方面問題,上海婚姻律師的看法如下:
1、生育決定權只是女性獨有的權利
生育權作為一中人格權,隨著社會的發展,其經歷了從自然生育到生育義務,再到生育權利的過程。生育權分為生育請求權、生育決定權及生育選擇權,而決定孩子是否出生則屬于生育決定權的范圍。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女性生育子女要歷經受孕、懷孕及生產等過程,耗費近十個月的時間,而男方生育子女則只需發生性行為即可,顯然女性的投入更多一些,因此生育決定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第五十一條規定,生育子女時不需要男女雙方達成合意,只需女方單方決定即可,即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且如果女方單方面選擇生育子女,也并不構成對男方生育權的侵犯。
2、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其父應當承擔撫養費分擔義務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已經屬于無奈,且并不能由他們自己選擇。在傳統儒家文化的社會背景下,也注定了他們的成長歷程要比婚生子女更艱辛。將私生子出生視為“對家庭和社會的負擔”并拒絕支付撫養費的觀點,有悖于我國的傳統人倫道德觀念,也會影響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維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減輕男方撫養費責任,則不利于依法保護兒童權利。
法院對未成年人的民事權益進保護時,應遵守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這一基本原則,即當未成年人被涉及到民事訴訟中時,法院在利益衡量取舍之時,應該從兒童保護角度出發,并優先考慮兒童利益。在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也應該盡量向最能代表未成年人權益一方傾斜。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體現的實質是,人類具有的繁育及保護后代的最基本生存本能。
【審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石某依法給付魏某初一第一學期的學費人民幣5185元。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及法院判決,我們可以認識到,生育決定權是女性獨有的權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雙方的合意,女性單獨決定即可。根據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用應當由男女雙方平均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