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時代的變化,人們的思想得以改變,傳統社會中男尊女卑的思想已經被男女平等的思想淘汰,女性在社會以及家庭中越來越追求與男性平等的地位。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婚姻中也是男女平等,女方不用受制于男方,要善于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吳女士與姚先生系夫妻,育有兩個雙胞胎兒子。2000年,姚先生分配到一職工房,其后夫妻二人出資購買該房屋,吳女士及兩兒子一直在該房屋中居住。2007年,姚先生開始離家……
本是恩恩愛愛的夫妻,卻因丈夫頻繁應酬后喝醉回家,夫妻倆的關系逐漸變得僵化。某天晚上丈夫又一次喝醉后打傷了妻子,兩人的婚姻也最終走到了盡頭,女方在離婚后還要求男方支付醫療費等賠償金。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夫妻感情破裂是導致離婚的主要原因,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過錯,則要向另一方賠償損失。
馮華(化名)和羅軍(化名)在網上相識相戀后登記結婚。但幸福的生活沒過幾年,羅軍開始頻繁應酬,總是醉醺醺地回家,兩人的婚……
【案件】第二被告洪富(化名)與第三被告趙霞(化名)系第一被告洪利(化名)的父母。原告馬原(化名)與第一被告洪利于2008年5月經人介紹訂立婚約,2009年1月1日雙方未登記而“舉行婚禮”同居,同年1月8日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原告與第一被告訂婚時,第一被告向原告索取彩禮款50000元、三金款10000元。
原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
【案件】原、被告于2007年1月登記結婚;婚生長女趙子(化名)出生于2007年10月17日。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自2007年起雙方經常因為生活瑣事口角打仗,自2009年2月14日起分居。原告于2009年4月8日訴來法院請求離婚。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判決:“一、準予原告韓海(化名)與被告趙燕(化名)離婚。二、婚生長女趙子歸韓海……
【案件】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06年農歷12月訂立婚約,訂婚時原告給付被告彩禮4000元。2008年農歷11月22日,原告給付被告彩禮20000元,買金項鏈款5000元,雙方未辦理登記按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開始同居生活。2008年末,雙方解除婚約,被告退還原告彩禮19000元,加上原告母親治病向被告借款1000元,被告共退還原告彩禮人民幣20000元。
原審原告畢海在原審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
【案件】原告陳芳(化名)與被告向會(化名)于1999年經人介紹后相識并戀愛,2002年4月9日登記結婚。結婚時原告陳芳給被告方彩禮金10000元,被告向會的陪嫁物有:一套組合家具、一臺21寸長虹彩電、一臺洗衣機、一臺美的電扇、一臺金正影碟機、四鋪四蓋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上述陪嫁物已由被告向會搬走。雙方無生育,婚后一段時間夫妻感情較好,后來夫妻關系逐漸惡化。2008年5月27日原告陳芳訴至法院,請求……
【案件】李祥(化名)與楊平(化名)于1997年下半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98年12月14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9月17日生育女兒。2003年3月李祥因家庭困難外出務工,自此夫妻分多聚少。分居期間,婚生女兒自2004年起隨外祖父母生活。2006年正月,李祥回家過年時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楊平將家中電視機等物件打爛,李祥在夫妻矛盾發生后繼續外出務工,夫妻從此分居生活至今。2008年9……
【案件】唐秀(化名)、周光(化名)于1976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77年5月18日登記結婚,1978年7月1日婚生女孩周想(化名),1991年2月3日婚生男孩周舟(化名)?;楹?,雙方因性格差異,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吵鬧,夫妻關系一直不和。經雙方所在單位領導做工作,夫妻關系仍未好轉。2007年5月,唐秀曾向XX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后經做工作,周光向唐秀寫出保證書,保證以后不再打罵唐秀,后唐秀撤……
【案件】原、被告于1986年上半年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1987年農歷正月初八結婚,婚后于1987年9月29日生長子,1989年3月3日生次子(均已獨立)。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被告對家庭不負責任,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被告經常毆打原告,原告以與被告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財產有座落于XX村8組的坐北朝南的磚瓦結構平房5間、125型摩托車一臺、先科V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