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08年8月,原告吳明(化名)之子吳春(化名)與被告張鳳(化名)之女李紅(化名)經張合(化名)介紹認識,同年農歷9月19日定婚。定婚時,原告給付被告彩禮錢8000元、化妝品現金200元、手機一部(價值1100元)、金戒指一枚(價值956元)、原告及其親屬還給被告女兒認親禮金1900元。被告給原告購置金佛一個、禮金800元及其他物品共計4000余元。定婚后原告之子又給被告之女購買了一個戒指……
【案件】申請執行人陳桂(化名)與被執行人董怡(化名)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一案,XX縣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民事判決,判決如下:
一、原告分得于2007年5月26日取得所有權的座落在XXX的片林中唯一一條南北拉荒道以西的楊樹,被告分得該拉荒道以東的楊樹、兩頭牛(一頭母牛和一頭牛犢,牛犢不到一年大)、一臺21英寸彩電、三組合家俱、一輛三馬車。
二、原、被告同居期間債權夏光(化名)欠1850元……
【案件】原告賈偉(化名)與被告何慧(化名)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2004年3月29日登記結婚。婚后原、被告居住在被告姑姑名下位于本市XX南西樓的房屋。2004年10月25日婚生一子取名賈非(化名)。因婚后原告賈偉在部隊服役,原、被告兩地生活,其婚生子一直隨被告生活。2006年11月被告因患病毒性心肌炎住院,原告因此在家居住八個月。被告出院后除2007年6月份上了一個月班外一直未再上班,在家休息照……
【案件】徐玲(化名)、李森(化名)經人介紹于1996年相識,同年農歷年底按農村風俗舉辦婚禮,1997年3月1日補辦了結婚證。1998年8月19日長女李欣(化名)出生,2000年3月23日長子李尚(化名)出生。婚后雙方常因家務瑣事吵架生氣,2004年李森外出做生意且常年不回家,徐玲帶著兩個子女常在娘家居住至今。
徐玲訴稱,二人經人介紹相識,1996年年底按農村風俗舉辦婚禮,后補辦了結婚證,婚后生一……
【案件】原、被告系親兄弟,第三人與原、被告系堂兄弟。三人的叔父楊軒(化名)住在XX區,未結婚生子,1994年11月1日楊軒在XX路購買了8-10號門面及二層住房。同年11月18日楊軒寫下字據,自愿將去世后全部財產交給侄兒楊許(化名)、楊田(化名)、楊明(化名)三人處理。1997年8月28日經XX市第二公證處公證,楊田作為楊軒的養子入臺隨同楊軒生活。2006年11月26日楊軒在XX市因病逝世,200……
【案件】原告與被告于2004年經他人介紹相識,后雙方自由戀愛近兩年于2006年7月5日登記結婚。婚后生一女。2007年8月之后,雙方因家庭瑣事時常爭吵,2008年3月2日原告搬離獨自居住在星XX鎮并于3月12日向本院起訴離婚。本院受理雙方離婚后經開庭審理于2008年4月3日下達民事判決書,判決雙方不予離婚。之后雙方仍未和好,2008年7月16日雙方在XX區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雙方共同簽署了離……
【案件】申請再審人吳芳(化名)申請再審稱:被申請再審人朱明(化名)1997年6月11日存入銀行的60000元是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判認定是朱明的婚前財產不當;不存在申請再審人購買并贖回基金款30000元的事實,且雙方離婚時,該筆錢已不存在,原判認定該筆款是共同財產并加以分割不當;1999年8月18日以被申請再審人朱明女兒朱月(化名)的名義購買的XX住宅房,是共同財產,原判不予認定不當;申請再審人現無……
【案件】原、被告于2003年元月22日經人介紹相識后,于同月24日在XX民政局登記結婚,被告在原告處共同生活兩天后,便返回XX。此后,一直與原告無聯系。原告曾于2004年向臺XX地方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2004年8月18日,地方法院以原告未交納裁判費和委托訴訟代理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3年元月22日經人介紹相識,同月24日在湖南省衡陽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第二……
【案件】原告蘇天(化名)與被告范紅于2003年經人介紹認識,并于2004年冬季雙方按照農村風俗舉辦了結婚儀式,在舉行結婚儀式前,原告給付被告范紅彩禮(蜜角雜果160斤、方便面40大箱20小箱、摩托車一輛、前后頂馬以及裝相禮)折款17000元。雙方在同居期間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因雙方感情不和發生糾紛,原告要求二被告返還彩禮未果,雙方形成訴訟。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范紅(化名)經媒人夏黑(化名)介……
現行《婚姻法》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與第三方債權債務問題的處理,即對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的處理無明確規定,實踐中法官基于不同的認識水平,不同的切入視角,實體判決往往難以實現完全的客觀公正。有的案件即使法院作出了公正的裁判,但當事人之間的紛爭仍難平息。因此,如何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權債務,值得探究。有一案例:趙某(男)與錢某(女)經人介紹于1995年初確定戀愛關系,次年年底登記結婚,并生一女孩。婚后第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