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霍某(男)訴被告張某,稱其二人經人介紹在沒有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于2012年臘月十二日舉行結婚儀式后同居生活,同居后雙方因性格不合,原告便通知被告解除同居關系,但同居前經媒人手給予被告的彩禮金9600元被告不予返還,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9600元彩禮金。庭審中被告未到庭、未答辯。【評析】1、原、被告在沒有辦理結婚證之情況下舉行結婚儀式后同居生活,因為二人無結婚證,所以不存在合法……
離婚一是為了結束婚姻關系,再就是處理財產分割問題,因此財產分割是離婚時必然要涉及的問題。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包括債權、房產、銀行存款、股票債券、汽車、金銀首飾等等均屬于財產分割所要處理的財產,同樣其間產生的債務也是財產分割所要解決的問題。
區分婚前婚后財產、厘清財產歸屬、弄清財產數量和種類、規避債務問題等等都是些非常復雜和糾結的問題,必須準確、快速地作出判別,才能有效主張權益,這些……
依照國務院發布于2002年3月24日起實施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的所有權是限制性所有權,職工對公積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職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從其性質來看,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實際上就是平時收入的儲備,一部分從個人每月工資中扣繳,另一部分是單位為個人繳存,屬于工資的一部分,住房補貼也……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所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假”證據一般體現在財產分割方面,對于子女撫養及感情過錯方面,當事人一般不會造假,無非是說說“假”話而已。因為財產分割涉及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因此,在財產分割中,“假”的證據較為常見。1、涉嫌假造債務的認定及處理涉嫌“債務作假”很多體現在房產上。因為其他方面的生活開銷較少,即使作假,數額也不會太大。而購房資金在大城市少則幾十萬,多則上百萬,經濟利益牽涉巨大,因此,當事人造假的現象較多。當事人在房產爭議……
在離婚案件中,法官一般先讓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下可以競價,也可以根據評估確定。但是,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財產的處理應以照顧女方和撫養子女一方的權益為原則,所以競價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雙方同意競價;(2)雙方經濟、住房等條件基本相同。
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置房屋,權利登記在雙方名下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如未約定按份共有,可認定共同共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注意,這里講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意味著離婚時一般不按出資多少來分割;如果購房時雙方另有約定,按照約定處理;另外,如果結婚不成,我們認為應當按照出資比例分割房產。